【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03〕2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4-29
【生效日期】2003-04-29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6号(关于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的冷轧普薄板(带)加征关税 的公告)

公告〔2003〕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4月29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日本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4月30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的上述冷轧普薄板(带)按照22.4%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810.10,72091810.20,72091890.10,72091510.10,72091590.10,72091610.10,72091690.10,72091710.10,72091790.10,72092700.10,72099000.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