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落实国务院政策措施督查整改情况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4-00012 【发文字号】 〔2014〕号
【发文机关】 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12-02
【标  题】 海关总署落实国务院政策措施督查整改情况

(截至2014115日)

一、国办明确由海关整改落实的问题

序号

问题

海关总署的具体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

1

部分贸易便利化政策措施执行不到位或打折扣。

清理和规范海关涉企收费。

  1.开展“解剖麻雀”式调研,摸清企业进出口环节与海关执法相关的整体费用规模和底数,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解释和说明。

  2.建立全国海关涉企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海关所属经济实体经营。

  3.整合舱单传输渠道,降低舱单费用,降低代理报关企业初装费、年费和IC卡费用。

  1.开展多层次调研,摸清底数。一是开展普遍书面调研,对全国海关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服务种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依据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并通过海关总署驻外机构了解了美国、欧盟、俄罗斯海关以及我国香港海关的有关做法和经验。二是开展专题调研,成立专项调研小组开展查验环节第三方经营性服务收费情况专题调研,与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一起就口岸平台收费问题进行专题现场调研。三是开展“解剖麻雀”式调研分析,选取典型企业,针对企业进出口环节收费问题进行个案式解剖分析,摸清底数。在全国海关全面开展经营性服务和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梳理海关系统经营性服务和收费情况,并于9月底形成自查材料报国家发改委。

  2.已建立了海关行政性涉企收费公示制度。目前,海关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只剩下进口货物滞报金和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这两项收费,收费标准均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加大力度清理规范海关所属事业单位及经济实体经营性服务及收费,相关情况已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待其复函后进行公示。

  3.研究整合舱单传输渠道,逐步降低代理报关企业初装费、年费和IC卡费用。目前,正在联系电子口岸安全设备供应商对安全产品服务成本进行测算,计划将安全产品终端销售价格计划降低,具体价格待最终核算后公布。

2

将出口查验率下降落到实处。

  分类设定查验率指标,提高集装箱机检比例,出台可考核、可评估的办法,让企业切实感受到减负增效的好处。

  8月份下发通知,优化调整全国海关查验率,分别设定进口和出口查验率评估指标。同时,加大H986设备(集装箱机检设备)配备力度,强化设备使用绩效评估,机检查验效能进一步提高。

3

配合国家税务总局,简化退税手续,加快出口退税速度。

  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通过联网实现数据的实时交换,取消打印纸质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手续。

  1.进一步加大联网数据交换力度,丰富双方的共享内容。依托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建设,向税务总局共享海关失信类企业名录,以及进出口企业违法违规记录。在向税务总局共享的报关单数据中增加“商品名称”数据项,使共享报关单数据项达到50项,支持税务总局加快出口退税速度。

  2.根据税务部门退税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联网交换系统。

  3.与税务总局开展取消打印纸质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联合调研,梳理交换出口报关单结关数据项,就下一步取消打印纸质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工作开展研究。

4

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1.出台《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范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2.对跨境试点进口政策的实施情况行全面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监管相关政策的建议,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后完善进口监管相关政策。

  3.大力推广发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统一版通关管理系统(6月底已上线运行),逐步扩大企业受惠面。

  1. 已出台《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81日起实施),规范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2.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总结评估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多次调研、座谈和专题研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试点总结评估报告。目前正在完善试点总结评估报告,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相关意见建议。

  3. 总署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统一版通关管理系统于71日在东莞率先上线,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统一版系统已在东莞、广州、西安、葫芦岛等地运行,南京等地已完成上线测试准备。与50余家跨境电商、物流、支付平台企业已经完成与统一版系统的对接。

5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实行更加弹性的准入标准,让更多诚信守法经营的中小外贸企业,享受到相应的便捷通关待遇。

  108日,已对外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自201412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近年来萌生并快速发展的外贸综合服务类企业等新型贸易业态企业的特点,制定了符合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标准,支持企业发展。

6

支持市场采购贸易发展。

  增设‘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并制定相应监管办法,适时研究扩大适用范围。

  201471日,已制发《海关总署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明确市场采购监管办法,增列“市场采购”监管方式。1016日,已同商务部赴义乌对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和属地综合管理系统进行了验收。杭州海关已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要求,制定了《杭州海关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并下发杭州海关公告2014年第4号,明确“市场采购”监管方式自111日起正式启用。在总结义乌试点情况基础上,积极配合牵头部门研究扩大适用范围。

7

年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面实现“三个一”。

  落实关检合作备忘录和《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实施方案》,81日起全面启动“三个一”。年内将“三个一”推进到所有直属海关和检验检疫局、所有通关现场、所有依法需要报关报检的货物。

  1.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下发《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关于切实落实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有关要求的通知》,各关“一次申报”系统将陆续于11月移植上线。

  2.进一步加大督导力度,要求各直属海关定时上报“三个一”推进情况。计划会同质检总局于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赴部分地区开展“三个一”专项督查调研,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困难,确保关检合作“三个一”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

  3、进一步加快统一版“一次申报”系统开发进度,确保明年1季度系统按时上线运行。

8

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在总结上海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提出2017年全面建成“单一窗口”的计划安排,逐步推进在全国的推广应用。

分三个阶段落实此项工作:

  1.总体部署阶段。今年825日召开全国口岸工作座谈会,明确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并作出及时总结上海试点经验、2015年推广至所有沿海口岸、2017年覆盖至全国的总体工作部署。会后,成立“单一窗口”专项工作组,统筹协调建设推广工作。

  2.贯彻落实阶段。10月份召开沿海地区口岸“单一窗口”建设推进会议,就建设机制搭建和建设方案设计提出具体要求。目前,除黑龙江、贵州、青海、甘肃、宁夏、西藏外,内地其他25个省份均提出要建设本地区“单一窗口”。10个沿海省份和5个计划单列市迅速启动本地区“单一窗口”方案论证和建设筹备工作,上海在前期成功试点基础上提出了深化方案,天津、山东、广东也提出了各自的建设方案,上述方案已通过“单一窗口”国家建设工作组的审定,建设工作已正式启动。

  3.分步指导阶段。召开沿海地区口岸“单一窗口”建设方案研讨及推介会,就“单一窗口”的平台建设、运维机制、数据元集设计以及技术实现手段等具体问题进行研究部署,对“单一窗口”上海模式进行解读,为其他沿海地区口岸“单一窗口”方案的设计提供参考。

二、国办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整改的普遍性问题

序号

问题

我署的具体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