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第17号

第17号

进一步完善南京关区进出口货物中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承载工具在通关环节的管理,规范现场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等规定,南京海关制定了《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的通关环节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自20057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的通关环节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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