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综合类 |
| 【文 号】 | 公告〔2014〕15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4-2-10 | 【生效日期】 | 2014-2-10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为促进通关便利,自2014年2月10日起,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其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的,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填报为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附件)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