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 | 公告〔2017〕12 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7-3-16 | 【生效日期】 | 2017-4-1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试点范围扩大至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且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2至85章、第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包括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