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15—4/2018-00010 | 【发文字号】 | 署监函〔2018〕55号 |
| 【发文机关】 | 口岸监管司 | 【成文日期】 | 2018-02-11 |
| 【标 题】 | 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商业银行跨境调运人民币现钞业务的通知 | ||
呼和浩特、哈尔滨、南宁、昆明海关: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请协助办理商业银行跨境调运人民币现钞业务通关事宜的函》(银函〔2018〕11号)称,内蒙古、云南、广西、黑龙江等省陆续提出跨境调运人民币现钞业务需求,有关商业银行已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提出申请的商业银行确有现实需要,前期准备充分,开办人民币现钞跨境调运业务具备可操作性。
参照《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10号)、《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247号)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在向海关办理人民币现钞跨境调运业务时,每办理一批次调运业务,商业银行应持人民币现钞跨境调运进出境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参考样式详见附件1)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请你们按照现行规定,并参照《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境货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1999〕394号),为相关商业银行(详见附件2)办理人民币现钞跨境调运业务海关手续。
特此通知。
| 附件: |
| 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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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