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15-4/2012-00128 | 【发文字号】 | 公告〔2012〕59号 |
| 【发文机关】 | 关税征管司 | 【成文日期】 | 2012-11-30 |
| 【标 题】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公告 |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