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 【文 号】 | 总署公告〔2014〕32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4-4-26 | 【生效日期】 | 2014-4-26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部分产品对应的税目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变化或调整的部分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见附件1),以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后的全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证机构请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签发《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部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2007版至2012版转版对应表(仅涉及变化或调整部分).xls
2.《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全表.doc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