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自
一、自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二、凡进口经营单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涤纶短纤维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韩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涤纶短纤维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排除货物的原产地为韩国的,海关将按照附件1中所列的其他韩国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韩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也将按照附件1中所列的其他韩国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涤纶短纤维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四、有关单位在
五、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低熔点复合涤纶短纤维(税则号55032000、55062000),其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和替代性等方面与外经贸部初裁公告中所述被调查产品不同,因此不在此次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内,具体技术指标见附件2。凡进口经营单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低熔点复合涤纶短纤维,必须经过海关化验确认后方可不征收反倾销税。
六、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涤纶短纤维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1.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反倾销税税率表 2.关于涤纶短纤维与低熔点复合涤纶短纤维物理化学特性差异的说明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