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49/2019-00014
【发文字号】 署贸函〔2019〕379号
【发文机关】 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
【成文日期】 2019年10月12日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准予漳州台商投资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变更面积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准予漳州台商投资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变更面积的通知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变更申请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235号、240号、243号修订)有关规定,厦门海关对你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我署

经核,同意漳州台商投资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变更面积,将原规划面积0.097平方公里变更为0.047平方公里。请你公司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的建设和验收工作。同时,请你公司做好运营管理,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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