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
《宁波海关关于鹰鹏化工有限公司进口三氯甲烷有关ECFA及反倾销措施原产地证书效力问题的请示》(甬关税发〔2011〕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鹰鹏化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申报进口《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台湾原产三氯甲烷,并提交了ECFA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该产品涉及我国针对欧盟、韩国及美国的相关产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但该企业无法按照有关反倾销公告要求提交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对于涉及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货物,其原产地确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及《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的有关规定。但是,如果经海关审核,按照有关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可以认定相关货物的原产地也能符合有关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海关在执行贸易救济措施时,可凭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优惠原产地证书认定有关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而不需再要求另行提交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根据来文所附ECFA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鹰鹏化工有限公司进口的台湾原产三氯甲烷符合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即“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6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该货物应满足的非优惠原产地标准为“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鹰鹏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证明该货物能符合相关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鉴此,同意你关将此优惠原产地证书同时作为相关反倾销措施要求提供的原产地证明,不需再要求该公司另行提交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此复。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