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 | 总署公告〔2011〕23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1-4-18 | 【生效日期】 | 2011-4-18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一、自2011年4月1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一)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 U.A.)12.6%。
(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12.6%。
(三)法国罗盖特公司(ROQUETTE FRERES)56.7%。
(四)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56.7%。
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