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09年第4号

2009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2009年 第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和南京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要求,南京海关制定了《南京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海运部分报文格式制定说明、报文结构定义及填制规范》(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

南京关区各海运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向南京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传输运抵报告、散货理货报告、疏港申请、疏港运抵信息、运输工具动态信息、提货确认报告、进口拆箱申请等数据,接收海关查验、放行指令和有关回执,并通过该系统向海关总署“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系统”传输运抵报告和散货理货报告。

以上申报数据中运抵报告、散货理货报告为必报数据;对于运抵报告,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数据段,散杂货只填写提单和货物信息数据段。如监管场所可以提供集装箱货物提运单号,应以提运单号为单位向海关申报运抵报告,并且同一提单下所有集装箱货物需一次性申报,如一个集装箱关联多个提单,需以提运单号为单位向海关多次申报。如监管场所无法提供集装箱货物提运单号,只需以集装箱为单位向海关申报运抵报告,系统自动与承运人及其代理申报的出口集装箱货物订舱预配信息进行比对,比对后生成完整的运抵报告;对于散货理货报告,监管场所应以运输工具为单位向海关报送,必须填写提运单号、件数、重量;对于疏港申请、疏港运抵信息,如该监管场所有疏港分流业务必须申报;对于运输工具动态信息,如监管场所经营人能提供进出境运输工具和境内运输工具的信息可以申报,如不能提供则无需申报;对于提货确认报告,如监管场所未使用卡口系统必须申报,如已使用卡口系统则无需申报;对于进口拆箱申请,如监管场所有拆箱业务必须申报;对于查验、放行指令,请各监管场所根据自身需要与现场海关商定是否接收该指令;对于回执信息,如监管场所需要,应改造自身系统接收海关回执。

南京关区各理货公司应向南京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传输集装箱货物和件杂货理货报告并接收海关回执,并可选择是否通过该系统向海关总署“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系统”传输理货报告。理货报告以运输工具为单位向海关申报,件杂货必须填写提运单号、件数、重量;集装箱货物必须填写集装箱号。

南京关区开展苏太联动业务的企业应向南京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传输苏太联动分流清单、放行清单等数据并接收海关回执。目前系统只提供网页录入方式传输数据。

南京关区运输工具承运人及其代理应向南京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传输出口集装箱货物订舱预配信息数据并接收海关回执。

按照南京海关2009年第3号公告选择报文附件上传方式和报文实时交换方式向海关传输数据的企业,应按照《南京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海运部分报文格式制定说明、报文结构定义及填制规范》、《南京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海运部分运抵报告及理货报告报文XML SCHEMA文件》(见附件2)和《南京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海运部分数据填制代码表》(见附件3)的要求形成相应的规范报文数据向海关申报。对于除理货报告和运抵报告的其它申报数据的填制代码,应以附件1中《南京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海运部分其它申报数据及回执报文格式制定说明与结构定义》中列明的填制代码为准,如《南京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海运部分其它申报数据及回执报文格式制定说明与结构定义》中未注明,则以《南京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海运部分数据填制代码表》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南京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海运部分报文格式制定说明、报文结构定义及填制规范

2南京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海运部分运抵报告及理货报告报文XML SCHEMA文件

3南京海关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海运部分数据填制代码表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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