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号(关于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热轧普薄板加征关税 的公告)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公告〔2003〕7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3-2-19 【生效日期】 2003-2-19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2月19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1000,72082610,72082690,72082710,72082790,72083810,72083890,72083910,72083990,72084000,72085310,72085390,72085410,72085490,7208900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2月20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上述热轧普薄板按照10.3%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3910.10),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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