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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的公告
行政规范性文件《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已经2026年6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6月11日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
为进一步强化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规范集贸市场诚信计量信用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开展的诚信计量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结果的管理,属于公共信用评价。评价旨在推动集贸市场主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并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5.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6.《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8.《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评价指标
诚信计量评价指标由基础管理、器具管理、行为规范、纠纷处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创新引领指标等构成。指标权重可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一)基础管理指标。主要评价集贸市场主办者履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义务情况,重点包括:
1.计量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2.计量管理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
3.计量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情况;
4.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及管理情况;
5.守法情况;
6. 诚信管理情况。
(二)器具管理指标。主要评价计量器具的合规性与可靠性,重点包括:
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合格率情况;
2.公平秤等设置与管理情况;
3. 电子计价秤更新换代情况;
4.违规计量器具管控情况。
(三)行为规范指标。主要评价经营者现场称重零售商品计量偏差合格率情况。
(四)纠纷处理指标。主要评价计量投诉举报处理效能,重点包括:
1.集贸市场主办者设立并公示便捷投诉渠道情况;
2.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
(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指标。主要评价集贸市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情况。
(六)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处置指标。集贸市场主办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直接定为D级。
(七)创新引领指标。(鼓励性条款,不计入评价总分)
本项为引导性鼓励条款,旨在引导集贸市场主动提升诚信计量管理水平,优化消费服务体验,不计入评价总分,具体包括:
1.鼓励集贸市场开展党建促进诚信计量建设活动,包括集贸市场或场内经营者成立党组织,将诚信计量纳入党组织活动内容;党员经营者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带头践行诚信计量,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
2.鼓励集贸市场持续提升计量服务能力,包括为场内经营者统一配置符合规定要求并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实现统一管理、统一检定;设立民生计量服务站,为消费者提供免费计量复核、计量咨询等服务;其他推动诚信计量建设的创新性举措。
3.鼓励集贸市场主办者建立违法失信经营者红黄牌警示制度,将经营者计量违法行为在集贸市场中予以公示。
4.鼓励集贸市场主办者对集贸市场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对电子计价秤实施智慧监管和计量准确性状态评价。
四、评价流程及方法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组织开展,主要服务政府管理。
(一)启动评价
集贸市场主办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通过指定平台或渠道提交自评报告。
(二)组织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建评价组,开展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工作。
1.评价组组建要求
评价组成员应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集贸市场管理,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评价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少于3名。评价组应保证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对评价结果负责。
2.开展评价
(1)评价组根据本规范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通过现场核查、器具抽检、人员访谈、调取监管执法信息、信用信息等方式对被评集贸市场进行综合评价。
(2)评价组根据评价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