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1-09-29
【生效日期】2001-09-29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号,于2023年2月15日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3号(关于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13

为配合海关对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实行联网管理,保证海关监管数据的完整性,方便企业办理核销结案,决定增列以下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200,简称“料件放弃”,适用于经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不再用于加工成品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或进料加工料件。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400,简称“成品放弃”,适用于经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再用于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及进料加工成品。

上述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自2001101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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