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其他 |
| 【文 号】 | 公告〔2018〕173 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8-11-21 | 【生效日期】 | 2019-1-1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此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审批时限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