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08年9月22日起,对原产厂商为英威达(新加坡)(英文名称: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LTD.)的进口氨纶,海关按照10.8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厂商为英威达(新加坡)(英文名称: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的进口氨纶,海关按照“其他新加坡公司”61%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58号公告和2008年第38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68号公告.tiff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