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 | 总署公告〔2012〕27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2-5-29 | 【生效日期】 | 2012-5-29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2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2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海关总署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