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0号(关于公布《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0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6-11-30 【生效日期】 2007-1-1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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