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15—4/2018-00022 | 【发文字号】 | 公告〔2018〕100号 |
| 【发文机关】 | 统计分析司 | 【成文日期】 | 2018-08-02 |
| 【标 题】 |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联合签发) | ||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我要查”相关功能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包括两部分,符合会计信息化相关标准的数据流文件(相关标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以及版式文件(样例详见附件)。
三、企业、单位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归档保管;不满足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应以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数据流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对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归档,同时自行打印版式文件进行归档。归档时,应建立纸质文档与对应的电子文件的关联关系。
四、参与试点的业务现场范围,由各直属海关确定,并报总署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 专用缴款书版式文件样例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2018年7月24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