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号(关于调整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2-14 【生效日期】 2008-2-15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215日至1231日,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自215日至930日税率提高至35%;自101日至12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

  二、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则号列:310520003105590031056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自215日至930日实行35%的税率;自101日至1231日实行20%的税率。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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