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2年第59号(关于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2-11-30 【生效日期】 2013-01-01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doc
2、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doc
                                

海关总署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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