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年第3号

  为配合南京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业务实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72号)等有关规定,南京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增设“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业务管理”功能模块(以下简称“分类监管模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类监管模块”功能说明

  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内仓储企业,需要开展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业务的,应通过特殊区域系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功能模块设立电子底账,在设立的电子底账备案商品范围内填制核放单办理非保税仓储货物进、出区手续。

  仓储企业在开展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业务期间,因存在管理不规范等情事,被海关要求整改的,企业电子底账将受到限制,企业将无法办理非保税仓储货物的进、出区申报手续。

  二、“分类监管模块”上线工作安排

  (一)上线时间。

  “分类监管模块”将于4月18日正式上线。

  (二)海关及企业准备事项。

  “分类监管模块”上线后,系统将启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报文规范(见附件)。请企业通过主管海关提前联系南京海关技术处,完成企业WMS(仓储管理系统)与特殊区域系统的联调测试工作,确保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业务的正常开展。

  特此公告。

  附件: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报文结构定义及填制规范.doc

  南京海关

  2017年4月12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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