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9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08-8-26 | 【生效日期】 | 2008-8-29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一、自2008年8月29日起,对以法国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邻苯二酚,海关按照5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邻苯二酚,海关按照“其他欧盟公司”79%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63号公告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