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 【文 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8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03-10-23 | 【生效日期】 | 2003-10-23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对于多功能机电产品的不完整品,如在报验时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海关应按照其设计功能来确定商品的税则归类,即对能够确定其主要设计功能的,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按其主要设计功能归类;对无法确定主要设计功能的,则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三)按税则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号。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