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5号(关于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5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08-6-13 【生效日期】 2008-7-1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71日起,我国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马拉维的466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

  二、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马拉维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

  三、《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四、本公告自20087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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