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年第7号

  为推进江苏省内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的工作要求,我关决定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提交的有关随附单证予以简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境外之间进出境备案清单的随附单证,包括合同、发票、提单、装箱清单等,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二、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按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备案清单)随附单证的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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