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00000000014154E/2023-00179 【发文字号】 署统发〔2023〕62号
【发文机关】 统计分析司 【成文日期】 2023-06-13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的部署,进一步发挥海关统计决策支持作用,总署制定了《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制度》。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13日


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制度

2023年5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二条规定: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目 录

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4

三、调查表式…………………………………………………………………………………… 5

(一)基本信息表……………………………………………………………………………… 5

(二)进出口渠道构成表……………………………………………………………………… 7

(三)进出口国别(地区)构成表…………………………………………………………… 8

(四)境内货源地/目的地构成表…………………………………………………………… 9

(五)进出口商品构成表……………………………………………………………………… 10

(六)未来预期与意见建议表………………………………………………………………… 12

四、主要指标解释……………………………………………………………………………… 13

五、附录………………………………………………………………………………………… 15

(一)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单位说明……………………………………………………… 15

(二)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资料编制方法……………………………………………………… 15

(三)出口消费品类别表……………………………………………………………………… 18

(四)进口消费品类别表……………………………………………………………………… 19

(五)国家(地区)名称代码表……………………………………………………………… 20

(六)境内目的地/货源地名称代码表……………………………………………………… 26

(七)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27

(八)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27

一、总 说 明

(一)调査目的

为准确统计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的实际规模,从贸易伙伴、商品、国内地区等多角度监测分析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业态发展情况,提高海关统计的决策辅助能力,满足社会各界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统计数据的需求,实施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查。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调查对象为主要境内电商平台企业、电商服务企业和电商卖家企业。

纳入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统计的商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跨境交易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与境外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交易。

在线订单 订单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包括自建/自营平台如独立站、第三方平台、综合性平台等)达成并完成交易。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支持开放注册用户,可浏览展示商品,并下单购买。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订购的货物不属于在线订单范围。

跨境物流 指交易商品实际发生跨境运输。

(三)调查内容

主要调查重点调查企业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值、出口值及贸易伙伴国别(地区)、商品类别、出口货源地、进口目的地等。

(四)调査频率及时间

调查频率为半年报和年报。

其中,半年报统计周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9月底前完成填报;年报统计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3月底前完成填报。

(五)调查方法

本调查采用重点调查方法。

(六)组织实施

本调查由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由各直属海关及隶属海关负责采集调查问卷数据。

(七)报送要求

每年3月底前和9月底前,重点调查企业通过登录“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填报调查问卷。填报期间,企业可重复登录、修改并提交问卷,系统以最后一次提交内容为准。

(八)质量控制

重点调查企业在填报调查问卷时,系统自动实施完整性检查和逻辑检查。直属海关统计部门应当于调查截止日前负责组织检查调查问卷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对调查数据质量进行全面审核,确保问卷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填报不及时或问卷数据存在逻辑错误的,直属海关统计部门应当及时联系重点调查企业了解原因,指导企业提高问卷填报准确率。

(九)统计资料公布

根据本调查数据编制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统计资料根据需要不定期对社会公布。

(十)统计信息共享

本调查所获得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信息在本系统内及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共享使用。共享责任单位为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责任人为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分管领导。共享方式、时限、渠道根据信息共享双方协商制定。

(十一)使用单位名录库情况

统计调查对象使用海关基本单位名录库;海关基本单位名录库不适用的,采用国家统计局基本单位名录库或其他名录库。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报送单位/统计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

方式

表1

基本信息表

半年报/年报

统计周期内线上交易额达到2500万元(半年调查)或5000万元(全年调查)的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重点调查企业

半年报于9月底前报送,年报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在线填报。

表2

进出口渠道构成表

半年报/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表3

进出口国别(地区)构成表

半年报/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表4

境内货源地/目的地构成表

半年报/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表5

进出口商品构成表

半年报/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表6

未来预期与意见建议表

半年报/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三、调 查 表 式

基本信息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表 号:

表 1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单位详细名称: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3〕80号

20 年 上半年/全年

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

项目

选项/填空

1、贵企业涉及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情况

□仅出口

□仅进口

□进出口

2、贵企业涉及的业务类型

自建/自营

平台

第三方/综合性平台

电商卖家

其他电商服务企业

3、贵企业涉及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信息

平台企业

序号

名称

网址

1

2

电商卖家

序号

名称

网址

金额占比(%)

1

2

其他电商服务企业

服务类型

□物流承运

□仅报关

□支付

□其他(请注明)

服务对象

平台

名称

网址

金额占比(%)

1

2

卖家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企业除外)

金额占比(%)

1

2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 本问卷第1项、第2项和第3项中的其他电商服务企业-服务类型为单项选择;其余根据实际填空。

2. 本问卷第3项应当完整填写平台企业名称及网址。

3. 本问卷第3项金额占比填报1-100间的整数,从大到小填报。其中,电商卖家/其他电商服务企业-服务对象的各分项金额占比之和应等于100%。


进出口渠道构成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表 号:

表 2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单位详细名称: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3〕80号

20 年 上半年/全年

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

进出口渠道

出口(万元人民币)

进口(万元人民币)

总 值

其中:经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进出口

未经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进出口

其中:经普通货物渠道进出口

经邮快件渠道进出口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 经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进出口值与未经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进出口值之和应等于进出口总值。

2. 经普通货物渠道进出口值与经邮快件渠道进出口值之和应等于未经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进出口值。

3. 出口值和进口值按整数填报。


进出口国别(地区)构成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表 号:

表 3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单位详细名称: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3〕80号

20 年 上半年/全年

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

项目/序号

国别(地区)名称

金额占比(%)

出口目的国(地区)

1

2

进口来自国(地区)

1

2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 出口填报目的国(地区),进口填报来自国(地区)。

2. 金额占比填报1-100间的整数,从大到小填报。出口目的国(地区)/进口来自国(地区)各项金额占比之和应等于100%。


境内货源地/目的地构成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表 号:

表 4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单位详细名称: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