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企业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8〕177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11-22
【生效日期】2019-1-1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于2021年11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公告〔2018〕177 号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说明.doc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doc

   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通用标准).doc

   4.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doc

   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doc

   6.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报关企业).doc

   7.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报关企业).doc

   8.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doc

   9.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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