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3号(关于给予非洲部分最不发达国家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3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6-29 【生效日期】 2007-7-1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71日起,我国给予非洲部分最不发达国家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下述26个非洲国家的254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

具体国家为: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佛得角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塞拉里昂共和国、苏丹共和国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中非共和国、乍得共和国和索马里联邦共和国。

二、经国务院批准,上述国家中的乍得共和国和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同时享受我国给予非洲部分最不发达国家第一批对华出口商品实施零关税的特惠待遇,具体商品范围详见海关总署2006年第75号公告附件73〕。

三、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上述非洲国家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中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

四、本公告自20077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给予非洲部分最不发达国家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实施特惠税率执行表

             ○○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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