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1号(关于发布适用进口关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清单)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1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1-12-07 【生效日期】 2001-12-07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区域性贸易协定,我国国别税率适用情况将发生较大的变化。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进口税率将分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四栏。有关税率适用规定见《关于实施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1]22 号)。

经商外经贸部、财政部,现将适用进口关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清单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进口关税优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清单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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