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设立长兴岛海关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1-00266 【发文字号】 署人发〔2011〕338号
【发文机关】 人事教育司 【成文日期】 2011-09-26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设立长兴岛海关的通知

大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大连长兴岛港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国函〔2011〕93号),现就设立海关机构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大连长兴岛港口岸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兴岛海关”,机构规格为正处级,隶属大连海关。

  二、长兴岛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请你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署人〔1992〕1685号)和《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署办财〔2000〕93号)商地方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三、长兴岛海关所需监管场所、查验场地及其软硬件设施,请你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的有关要求商当地人民政府办理。

  四、长兴岛海关由你关负责筹建,筹备期间不对外开办业务,具体开关日期需经总署验收后确定。

  特此通知。

  二○ 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