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 【文 号】 | 总署公告〔2011〕82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1-12-28 | 【生效日期】 | 2011-12-28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按照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调整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标准表》,见附件1、2)予以公布。《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的货品名称一致。该《标准表》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署此前公布的2007年版《标准表》、2008年版《标准表》、2009年版《标准表》、2010年版《标准表》、2011年版《标准表》同时停止使用。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持有根据2011年版《标准表》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
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