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15号

2018年第15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公告》,南京海关决定对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13号附件7《南京海关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作部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将《南京海关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食品包括: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食用明胶;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范围和目录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和相关规定作动态调整。”修改为“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食品包括: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范围和目录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和相关规定作动态调整。”

  修改后的《南京海关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管理工作规范》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南京海关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管理工作规范.doc

  南京海关

  20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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