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4-00022 【发文字号】 公告〔2014〕87号
【发文机关】 关税征管司 【成文日期】 2014-12-02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2014 87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51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51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见附件3)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51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51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并自20151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其他制作或保藏的牛肉、杂碎及血(税则号列16025090、“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2012年税则列为851580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其中,税则号列851580002014年拆分为税则号列8515801085158090,此次原产地标准修改仅涉及85158090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5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51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51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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