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15-4/2012-00039 | 【发文字号】 | 署法发〔2012〕91号 |
| 【发文机关】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2-03-07 |
| 【标 题】 | 海关总署关于做好打击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下简称“双打”)领导小组重点工作安排和总署“国门之盾”行动方案,总署决定近期开展为期一年的“对假冒药品、食品、汽车配件进出口的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制订周密方案
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容易引起国际舆论的关注。进出口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属于“中央重视、群众关注、社会反响大”的领域。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总署将“专项整治”作为海关继续深入开展“双打”工作的重点,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成效。因此,各关要对此次“专项整治”予以高度重视,按照总署“国门之盾”行动方案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制订本关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关的工作方案请于2012年3月16日前报总署(政法司)。
二、明确工作重点,确保整治成效
各关要根据本关区业务特点和此前查获相关案件的情况,确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口岸和重点运输渠道。根据境外海关的反映,北京、上海、天津、青岛、南京、宁波、杭州、厦门、广州、深圳和黄埔等口岸出口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情况比较严重,上述海关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关出口货物的监管,力争在“专项整治”期间查获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案件的数量在原有水平上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三、加大执法力度,及时进行通报
对属于此次“专项整治”目标的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各关应当在各个执法环节加大执法力度。对在监管环节发现的涉嫌假冒已备案商标的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各关要一律中止放行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确定其侵权状况;对侵权事实明显,但因有关商标未在总署备案等原因导致海关不能查处的,各关要主动联系相关部门移送案件。
凡进出口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的案件,无论案值大小,都应视为属于《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向公安机关通报和移送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署法函〔2011〕1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海关总署明确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通报的案件”,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
凡在“专项整治”期间查获的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的大案要案,各关要按照“国门之盾”行动方案和总署相关规定对有关执法人员予以表彰。
四、增加执法投入,健全工作机制
打击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的进出口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的重点任务,各关应明确职责任务,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务必保持对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进出口侵权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各关要结合今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关于加强出口监管的要求,增加对出口侵权货物执法的投入。同时,要健全本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除充分发挥法规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指导监督作用外,还要在本关区的重点口岸指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和人员,明确其任务和职责。
五、加强联系沟通,确保信息共享
各关法规、缉私、监管、企管、风险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加强风险信息收集。为提升案件信息的共享水平,各关对查获的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要在确定其侵权性质后立即将案件信息录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并及时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大案要案和遇到的问题上报总署。
六、积极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对“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海关严格执法、促进外贸健康有序发展的外部舆论氛围。在宣传过程中,要注意发挥曝光重大案件对侵权违法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做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