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公告〔2017〕16 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7-4-11 【生效日期】 2017-5-1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7号(关于执行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废止。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6号,于2023年7月1日起,附件1中小轿车和越野车归类应满足的技术特性要求调整如下: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1项下的小轿车,应满足2022年新标准中“4.1.1轿车”项下“a)”“b)”、注1至注3的技术特性要求。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2项下的越野车,应满足2022年新标准中“4.1.3越野乘用车”项下“a)”“b)”“c)”“d)”、注1的技术特性要求。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调整和废止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废止部分)》.doc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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