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2号(关于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2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6-10-30 【生效日期】 2006-10-30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37331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9月17日起,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