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
| 【文 号】 | 总署公告〔2016〕46 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6-8-26 | 【生效日期】 | 2016-9-1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号失效。 |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鉴于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需要一定时限,为确保取消审批后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过渡期内手(账)册填报方式公告如下:
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毕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内销、结转等手续时,需要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报“1111”。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