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15-4/2012-00123 | 【发文字号】 | 署税发〔2012〕427号 |
| 【发文机关】 | 关税征管司 | 【成文日期】 | 2012-11-06 |
| 【标 题】 |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国家船舶吨税优惠税率适用范围的通知 | ||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部分海关反映在部分国家附属地注册登记的船舶税率适用不明。经商交通运输部,现就部分国家缴纳船舶吨税所适用优惠税率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英海运协定,船籍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联合王国负责管辖的6个领地,即:泽西岛(The Bailiwick of Jersey)、百慕大(Bermuda)、根西岛(The Bailiwick of Guernsey)、开曼群岛(The Cayman-Islands )、马恩岛(The Isle of Man)和直布罗陀(Gibraltar)的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二、根据中法海运协定,适用优惠税率的船舶船籍应为法兰西共和国,不包括法属地。
三、根据中美海运协定,适用优惠税率的船舶船籍应为美利坚合众国,不包括美属地。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