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00000000014154E/2026-00099 【发文字号】 税管函〔2026〕26号
【发文机关】 关税征管司 【成文日期】 2026-05-30
【标  题】 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8号,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政策通知》),现将政策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口种子种源商品

(一)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种子种源免税商品清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制定印发。

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不限定享惠主体。对于符合《种子种源免税商品清单》所列的进口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按规定直接向申报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进口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填写“种子种源(代码:811)”。

(二)对于《种子种源免税商品清单》项下进口的种子种源,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二、关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消防救援用工作犬及相关商品

(一)根据《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以下简称“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单位”),进口符合《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以下简称《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商品清单》)且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商品清单》由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印发。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单位名单,由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在国家林草局函告总署后,总署关税司转发各直属海关执行。

享受政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单位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商品清单》所列商品,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主管海关应对照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单位名单和《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商品清单》等,按照《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通知书》)。

(二)根据《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军队、公安(包括缉私警察)、安全、消防救援部门进口的可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商品范围为:军警用工作犬、消防救援用工作犬(税号01061910、01061990),工作犬精液(税号05119910)及胚胎(税号05119920)(以下简称“工作犬及相关商品”)。

享受政策的工作犬及相关商品的进口单位和进口商品,分别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国家消防救援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在主管部门函告总署后,总署关税司转发各直属海关执行。

上述进口单位进口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作犬及相关商品,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主管海关应对照总署关税司转发主管部门出具的函等相关材料,按照《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制发《征免税通知书》。

(三)上述享受政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单位和工作犬及相关商品进口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由进口单位审核部门确定相关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审核结果和变更登记日期函告总署,总署关税司转发各直属海关执行。

总署关税司转发审核部门函告有关进口单位能否继续享受政策的结果前,该单位申请办理政策项下进口符合《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商品清单》商品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的,主管海关可予受理。

审核部门核定有关进口单位不能继续享受政策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单位停止享受政策。对停止享受政策的进口单位,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后,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已享受政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工作犬及相关商品,应补缴相关税款。

(四)上述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征免性质”栏填写“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消防救援用工作犬(简称“野生动植物”,代码815)”,“监管方式”栏填写“一般贸易(代码0110)、其他进出口免费(代码3339)”。

(五)对于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工作犬及相关商品,海关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三、其他执行要求

(一)对于自2026年1月1日至第一批《种子种源免税商品清单》《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商品清单》以及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单位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可免税进口商品已缴纳的应免进口环节增值税,依进口单位申请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种子种源免税商品清单》项下进口的种子种源,已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的,按规定办理担保核销手续。

对于自2026年1月1日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工作犬及相关商品已缴纳的应免进口环节增值税,依进口单位申请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应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的,不予退还。

请各海关做好政策宣传辅导。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

关税司

202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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