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5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总署公告〔2009〕65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9-9-27 【生效日期】 2009-9-27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29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9月2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聚氯乙烯(商品编码为3904109001),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6号和2007年第79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9号.tiff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