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0号(关于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修改后重新公布)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0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3-03-28 【生效日期】 2003-03-28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吨税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已以海关总署公告(〔200312号)对外公布。

现经交通部补充确认,土耳其、黎巴嫩、印度、摩洛哥、蒙古、美国为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修改后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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