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 | 总署公告〔2009〕12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09-2-26 | 【生效日期】 | 2009-2-26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一、自2009年3月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苯酚,除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按照海关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规定“其他台湾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19%)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在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决前,暂不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二、对于申报进口其他厂商生产的苯酚,仍按照海关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复审裁决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