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6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5-00025 【发文字号】 公告〔2015〕56号
【发文机关】 关税征管司 【成文日期】 2015-12-08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6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3)。

  《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具体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8日

附件:
15公告fj1
15公告fj2
15公告fj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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