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15-4/2010-00649 | 【发文字号】 | 署令12号 |
| 【发文机关】 | 政策法规司 | 【成文日期】 | 1990-06-26 |
| 【标 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 ||
(1990年6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2号发布,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前往国外的,限人民币300元。
第三条 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00元,寄往国外的,限人民币200元。
第四条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
第五条 麝香不准携带或邮寄出境。
第六条 本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