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15—4/2017-00005
【发文字号】
统计函〔2017〕14号
【发文机关】
统计分析司
【成文日期】
2017年03月28日
【标 题】
综合统计司关于同意增设南宁综合保税区国内地区代码的复函
综合统计司关于同意增设南宁综合保税区国内地区代码的复函
统计函〔2017〕14号
南宁海关:
你关《关于申请增设南宁综合保税区国内地区代码的函》(南关函〔2017〕83 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增设南宁综合保税区国内地区代码,具体办法如下:
一、 南宁综合保税区国内地区代码为:“45016”;第一、二位代码“45”代表广西省;第三、四位代码“01”代表南宁综合保税区所在的南宁市;第五位代码“6”代表综合保税区。
二、上述代码用于南宁综合保税区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前5位,以及申报境内目的地/货源地。
三、南宁综合保税区封关验收后,不再保留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国内地区代码“4501W”于2017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四、新增南宁综合保税区国内地区代码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请你关注意及时接收监管司下发的参数维护通知。
特此复函。
统计司
2017年3月28日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