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
| 【文 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3〕2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3-1-7 | 【生效日期】 | 2013-1-7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号失效。 |
为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规范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管理,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进行了全面优化。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使用。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应通过深加工结转预录入系统或通过标准数据接口向海关申报结转数据。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安装深加工结转预录入系统,录入或导入结转数据向海关申报。
二、2013年6月1日起,企业应使用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办理直属海关关区内深加工结转业务。
三、2013年10月1日起,企业应使用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办理跨关区深加工结转业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