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15—4/2013-00001
【发文字号】 缉私〔2013〕18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3年03月27日
【标 题】 海关总署缉私局关于命名“全国海关缉私部门执法示范单位”的决定

海关总署缉私局关于命名“全国海关缉私部门执法示范单位”的决定

广东分署缉私局、各直属海关缉私局:

  2012年3月,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组织申报新一轮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创建执法示范单位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总署缉私局在全国海关缉私部门开展新一轮执法示范单位评选工作。全国28个直属海关缉私局申报了45个单位为候选执法示范单位。经我局审核,向公安部推选了杭州海关缉私局侦查处等10个单位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10月31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命名“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的决定》(公发[2012]9号),命名杭州海关缉私局侦查处、广州海关缉私局侦查二处一科和昆明海关缉私局孟连海关缉私科为新一轮“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

  公安部的选树工作结束后,我局按照《公安部关于创建执法示范单位的指导意见》的标准和要求,再从全国海关缉私部门推举的候选单位中选拔部分单位,连同公安部已命名的三个单位,作为新一轮全国海关缉私部门执法示范单位。经严格审查并经全国海关缉私系统公示,现决定命名以下单位为新一轮“全国海关缉私部门执法示范单位”:

  1. 北京缉毒犬基地检查科

  2. 天津海关缉私局情报处一科

  3. 大连海关缉私局情报技术处

  4. 上海海关缉私局法制一处审理一科

  5. 南京海关缉私局南通海关缉私分局查私科

  6. 杭州海关缉私局侦查处

  7. 福州海关缉私局法制处审理科

  8. 厦门海关缉私局海缉处

  9. 青岛海关缉私局黄岛海关缉私分局

  10. 广州海关缉私局侦查二处一科

  11. 深圳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三科

  12. 深圳海关缉私局法制一处

  13. 江门海关缉私局法制处二科

  14. 昆明海关缉私局孟连海关缉私科

  希望被命名的执法示范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带动作用。总署缉私局将宣传、推广执法示范单位的先进事迹、成功经验,并加强对执法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依照程序撤销执法示范单位称号。全国海关缉私部门要结合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以执法示范单位为榜样,认真学习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深入推进本单位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履职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海关总署缉私局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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